加工合同
定作人(甲方): 合同编号:
承揽人(乙方): 签订地点:南京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有关规定,经双方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
一、商品的名称、规格型号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及交货时间:( 备注)
二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
品名规格 货 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消耗定额
三、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、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: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提供的原、辅材料和配料之时对数量进行验收,乙方如有数量异议应在验收货物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,否则视为验收合格。乙方不得使用其他产品替代甲方提供的材料。
四、加工物的质量与技术要求:按产品工艺单要求。
五、乙方对加工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:
六、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:内陆运费乙方付。包装:
七、甲方提供技术资料、图纸的时间、办法。不能按期提供则交货时间顺延。对于根据甲方提供的样品、花槁、图案等生产的产品,如有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纠纷,概由甲方负责。
八、加工物的的交付方式及地点:
九、加工物的检验标准、方法、地点及期限:标准: 检验方式: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在乙方包装装箱前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,乙方可凭此检验意见及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向甲方结算货款。
十、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:出货后两个星期,乙方凭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。
十一、违反合同的责任:
1、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的,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为加工费的百分之 ,并赔偿对方损失。
2、因乙方原因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交货义务,甲方即有权以书面形式(包括信件、电报、传真等)通知乙方解除合同,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遭受的损失。
3、甲方逾期提供材料致使乙方无法按期交货的责任由甲方承担。
十二、纠纷解决方式: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则向加工承揽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十三、特别约定事项:
乙方仅对产品的缝制工艺质量负责,期限为---个月,时间从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在产品入库单回执上载明的收货日算起。如因甲方提供的原、辅材料等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概不承担责任。如产品缝制工艺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,甲方应在上述由乙方对产品负责期限四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。甲方就产品的数量、品种、规格型号等向乙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货后---个月。
十四、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生效。合同传真件、复印件及其他形式一律无效。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甲方: 乙方:
单位名称: 单位名称:
法定代表人: 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 委托代理人: